企业实行其它工时工作制办事指南法规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三十九条
2、劳部发【1994】503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公式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3、苏劳社苏薪【2006】16号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申办条件
(一)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利、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公式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规定负责向所在地劳动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申报资料(所有资料加盖公章)
(一)无锡市惠山区企业职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表(一式三份,主管部门指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电子文档和打印本一份,),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条件和原因;
2、实行综合公示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
3、实施周期、申请期限;
4、周期内工作时间安排、核算和休息休假办法(关于上班时间,方案需说明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月平均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需安排一天休息);
5、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考勤表,能体现单位忙与闲,要有职工签名并盖好公章;
(六)照片(实施方案和职工大会书面意见粘贴在单位的公示栏内,一张近照,一张远照,A4纸打印);
(七)承诺书(申请单位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承诺);
(八)附列资料(与实行综合工时制相关的规定、制度、安排、要求、记录等);
(九) 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十)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咨询电话:83597000-7419 或 7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