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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遭车祸伤亡能获双倍赔偿吗 |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9-1-5 15:07:08 点击数: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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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在某施工单位工作过程中,被一辆货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属以此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通过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车主赔偿李某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死者生育抚养人的生活费、存尸费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九万余元。李某家属得到人身损害赔偿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要求李某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审查,最后认为李某受伤属于工伤,其死亡应认定为因工死亡。李某生前所在工作单位不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李某曾以人身损害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了民事赔偿,再申请工伤认定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不冲突,李某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某因工遭遇车祸后,得到了民事赔偿,还能否再得到工伤赔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不冲突。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李某就此案中可获取双份赔偿、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不冲突。本案中被申请人为李某做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也是正确的。
(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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